时间:2018-9-2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中共磐石市委办公室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各党委(党组、党支部):

  为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和掌握一批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的专家队伍,根据《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办法》(吉发〔〕8号)和《中共吉林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吉市发〔〕13号)相关要求,参照省和吉林市做法,研究制定了《磐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磐石市委办公室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8月30日   

磐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体现市级中青年专家在引领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激励各类人才爱国奉献、创新创造,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直接选拔管理一批高级专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磐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市专家),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的最高荣誉称号,是由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和管理,在我市从事科研、教育、医疗、生产、经营、流通、建设、农业、文化、体育、艺术等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中拔尖者。

第三条选拔市专家要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向为我市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四条市专家选拔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专家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3年管理期满后可参加下批专家的评选。

第六条市专家从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才中评选。

已获得吉林市级以上高级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目前在党政机关工作,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纳入参评对象。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七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甘于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群众公认度高,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吉林省级及以上某一行业、某一学科学术带头人,在吉林地区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或在吉林省级及以上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获得吉林省级学术论文一等奖或省级论文二等奖,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钻研能力,善于破解难题,为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一项吉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一项专利,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3.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吉林地区内本职业(工种)中较有影响的技能人才。

4.长期工作在农业科研、生产第一线,在农村脱贫攻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或实用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吉林地区内同行认可的农业技术人员。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德高尚,在医疗技术和临床效果、预防保健等方面达到地区先进水平,业绩被同行所公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工作者。

6.长期工作在教学和教育管理第一线,学术造诣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地区同行公认的教育工作者。获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或吉林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人员,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7.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工作,成绩卓著,在吉林地区享有较高声誉,对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综合类、文艺类、新闻类,出版类主奖项目的人员。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3人次以上获得省、吉林市重大体育比赛冠军,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8.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高水平的现代管理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及综合效益位居吉林地区同行业前列,3年内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员。

9.在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在其他专业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吉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上述同一项目或集体项目获奖,只评选项目的主要完成者1人。重复申报并获奖的成果,以最高级别、最高奖项计算一次;被选拔为上一批专家的,以近三年内完成的业务实绩为主要依据,其他人员以近五年内完成的业务实绩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选拔市专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推荐。市专家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各单位、部门按照评选推荐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和行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并对所有参加评选的人员严格筛选,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指导参加评选人选填写好《磐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表》,连同被推荐人选主要业绩资料及证明材料(有关奖励和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市科协、市文联等也可组织各协会进行推荐。

2.专家评审。分类别成立专家评审组,采取差额评审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组由行业(专业)专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考核确定。市委组织部组织专人对确定的入围人选进行考核,对产业规模、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选“德”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并提出建议人选。

4.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防范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5.审议公示。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的市专家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者,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专家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市专家的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市专家的推荐、考核、选拔和报批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专家的相关待遇。市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有计划地组织市专家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管理期内,市委组织部要通过组织市专家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市专家的政治引领,增强他们的政治认同感和向心力,着力构建“因信仰而执着、因热爱而眷恋、因梦想而奋斗”的新时代精神高地。

第十一条关心和支持市专家的知识更新。有关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学习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保证他们每年达到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市专家参加各类学术交流、业务进修、对口专业考察等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引导、激励市专家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领军作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建立市专家联系青年技术(管理)骨干制度,每名市专家要从所在单位选择确定1-2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管理)骨干作为培养对象,确立培养目标,帮助、指导他们尽快成长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带头人;支持市专家参政议政,发挥他们在重大政治、经济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三条对市专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市专家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制定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市专家,要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市专家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完成3年目标任务的需要和现有条件,制定服务保障措施。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市专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单位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市专家业绩档案,对他们进行跟踪考察。

第十四条对市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市专家待遇:

1.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6.调往外地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级专家的。

第十五条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联系1名市专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科研、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市委组织部对市专家每年走访1—2次;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也要建立与本地、本部门(单位)市专家联系制度,同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专家的联系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大力营造有利于市专家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1.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专家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优秀品德和奉献精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2.注意对市专家的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专长。对市专家使用不当的,市委组织部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要注意保护市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迫害市专家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3.对市专家的党内及行政纪律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处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入选的市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元,所需经费从市财政列支,由市委组织部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市专家每年可按元标准征订专业技术资料,征订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市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或聘任。

第十九条市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科研开发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市专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所在单位每年要为市专家安排不少于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发生的国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按因公出差报销(金额在元内)。市委组织部适时组织部分市专家休假疗养。

第二十二条推荐和确定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高级专家人选以及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时,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市专家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在管理期内,市专家除享受市政府津贴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其工作业绩,按年度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的专家,本办法规定享受的待遇,市里统一解决之外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期内获得吉林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高级专家等称号并享受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现、培养和扶持专家型乡土实用人才,加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和吉林市人才工作精神,决定建立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评选制度,并定期命名表彰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现制定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二条农村实用人才,是指爱国奉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专家型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每3年选拔一次,每批评选30-50名左右。

第五条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重点选拔以下4类人才:

1.生产型实用人才。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等。

2.经营型实用人才。包括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3.技术服务型实用人才。包括从事涉农电子商务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推广服务的各类人员。

4.技能带动型实用人才。包括农村各类能工巧匠、技术能人。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选要在我市农村居住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群众公认度高,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2.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3.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工艺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技术能人。

5.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人选不受学历、职称、资历限制。已当选省、吉林市和磐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吉林市实用人才等人员不再参与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和申报。推荐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本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推荐由各乡镇街党(工)委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推荐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参加申报。本人自荐由本人对照选拔条件,向所在乡镇街党(工)委自我推荐并申报。

2.资格审查。组织人员对推荐申报人选的条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实地考察。派出考核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选进行实地查验和考察,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差额提出候选人员名单。

4.专家评审。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公众评议情况和选拔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5.审定和公示。将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6.命名表彰。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奖励、管理及服务

第八条对入选的农村实用人才,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元,按年度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由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

第十条要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积极发展农村实用人才加入中国共产党,优先推荐农村实用人才作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党代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增强他们的政治认同感和向心力,实现增人数和得人心有机统一。

第十一条要建立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及时帮助农村实用人才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帮助农村实用人才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广泛开展科技兴农示范活动,推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在创业培训、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生产补贴、土地流转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他们的科技创新能力、创业致富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第十四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通过专题讲座、经验传授、座谈研讨、现场观摩等方式,积极开展以双赢互利、协议帮带、产业纽带等为原则的人才帮带创业活动。

第十五条对磐石市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对因丧失基本政治条件或违法违纪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应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磐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责编:陈宇 编辑:刘洋 审校:梦昕 信息来源: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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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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