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年春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联办[]14号)、《吉林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年春季秸秆禁烧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市环委办发[]3号)要求,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林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配合乡镇街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监管工作。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并由市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磐石市人民政府 年3月16日 责编:陈宇 编辑:刘洋 审校:梦昕 信息来源:市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