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与危险有害因素二者关系 危险源的本意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危险有害因素是指能导致事故。那么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也可能不会导致事故,这就要看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如果控制不好,首先就构成了危险有害因素,还有可能直接就酿成事故。因此, 危险源(第一类)是指管控失效可能导致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危险有害因素(即第二类危险源)是指管控已经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在企业应用实践中与危险有害因素不做区别,二者等同。如:《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安全管理实践中,二者并没有从定义本身作出区分,而是视同一个概念或一回事,尤其在安全评价过程中更习惯于使用后者,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相比GB/T-更加宽泛。 ?危险有害因素与事故隐患二者关系尽管二者定义描述不同,如前者有“标准”定义,后者定义雖然标准未给出,只在法规性文件中提出了概念,但约定俗称达成了对究竟“隐患是什么(不符合法规、标准及其它相关安全要求)”的基本共识。 在实践过程中,从覆盖范围讲,事故隐患的概念涵盖了危险有害因素的内容,因为从实践习惯讲,事故隐患包括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面,而按照GB/T-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则侧重于生产作业现场及部分管理缺陷。 《通则》中给出定义: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与风险二者关系二者实质是一个概念,在实践中不必要从“字眼”中非要作出区别,二者只是称谓不同、习惯不同。在安全生产领域里,风险一词是“舶来品”,在未引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风险一词在安全领域应用相对较少,由于我国的安全理论发展起步较晚,现代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引入之前,在我国的安全学科理论及实践中,均是用“危险”来描述或定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后果结合后的严重程度的。 如:动火作业危险性大,其实已经从发生的可能性及事故后果两个方面进行组合后得出的结论,实质上就是指“风险”了。 ?关于“风险点”与“危险源”关系问题危险源存在于风险点中。比如煤气柜就是企业的风险点,煤气柜柜体本身的安全措施要求、煤气柜相关作业活动等就是该“风险点”中的各类危险源(人、物、管理、环境等)。 注1:“点”大“源”小; 注2:“点”与“危险源辨识范围或对象”存在重合的可能; 注3:企业“危险源辨识范围或对象”是要求无缝隙、全覆盖。 ?关于“风险点”与“危险源”风险评价问题“风险点”的风险是区域、部位和场所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宏观风险,是基于事故后果的风险考量。比如煤气柜的风险大小,只能用数学模型(危险指数法、DOW法、TNT当量等)来计算出煤气柜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的后果。针对风险点的评价更适用于涉及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装置、设施等,是定量评价,得到的结果是客观的; 作为风险点中的“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则是通过工作危害分析(JHA),针对作业活动、作业环节进行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缺陷进行逐一辨识并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LEC)、风险矩阵(LS)等方法进行的评价,是基于过程的风险考量。 ?危险源、风险源、风险点、危险点之间的关系鉴于危险和风险实际上是同质的。但在实际应用中危险源、风险源、风险点、危险点四者会因管理习惯认知、行业特点等不同存在一定差异(交通运输系统成为风险源、电力及火电系统成危险点),风险管理实践中,大家普遍接受的是:危险源针对的微观和管控细节;每个风险源、风险点和危险点中包含了涉及人、物、环境及管理方面的危险源。 ?关于针对危险源风险评价时的事故可能性(L)判定问题风险管理的重点在于控制事故发生可能性,因为企图减弱事故后果来削弱事故影响不属于事故预防根本,并且事故后果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判定的。因此事故可能性判定的准确性,决定了企业开展风险评价结果可靠性的最终质量。而可能性的判定,取决于企业当前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状况。 因此,最恰当的做法是在将“现有控制措施”逐一确认的基础上再进行可能性(L)的量化赋分。然后再在风险评价之后,制定出“典型控制措施”。“典型控制措施”才是树立标杆企业和制定地方标准的真正意义所在。 ?关于“现有控制措施”、“典型控制措施”制定问题“现有控制措施”梳理很重要,比如说安全防护装置和连锁;制度、程序、许可;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等措施确认后,就很容易发现企业自身目前存在的管理方面或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缺陷,即要发现的隐患,从而也能够更加准确地判定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典型控制措施”是在针对法规、标准、规程、规范以及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基础上,逐一明确出的相对完善的控制措施。包括风险点、危险源以及相应典型控制措施的数据信息,亦是企业应该建立的“风险库”。对企业自身安全教育培训、技能提升以及管理均十分的重要。 ?关于“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检查”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也不建议大家非要作出区别,这两项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查出隐患、进行整改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如果为方便理解或者较真的话,“事故隐患排查”顾名思义,就是找问题、找不足;而“安全检查”不仅仅是找问题、找不足,同时也要发现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方面,也就是说“安全检查”既要发现“优点”又要发现“缺点”。仅此而已。 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时,没有必要通过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两个制度来实现自身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全可以以“安全检查制度”来实现,况且即使开展隐患排查也不是不能够发现安全的“优点”。但需要在标准化外部评审及应对安全监管方面能够达成共识。 ?关于应用“LEC”、“JHA”、“MES”等过程中的实践问题上述三种方法,严格意义上讲都属于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充其量属于半定量,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属于数学模型的计算,尤其涉及危化品时应用TNT当量计算的后果往往是客观的),都是风险矩阵的不同应用方式,即均为实现“风险大小的排序”。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种方法,目前的量化赋分及对应的参数定义相对简单和粗放,需要每个企业结合自身安全状况和理解来完善、丰富参数对应的定义说明,最好每个定义区间能够给出实例说明。 以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MES法)中“M”值的选取为例,目前通行做法是将“M”值分成三个档,给出的定义也非常简单,导致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差,那么为克服这一缺陷,企业完成可以重新调整定义。实例如下: 表:控制措施的状态M 分数值 控制状态 控制措施的状态 5 失控状态 未针对相关作业或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定程序、制度、规程等要求且现场也没有可靠的保障措施。 4 管控失效 有相应规定,但可操作性、实用性不强,执行不严格。 3 措施不当 有相应规定,采取了部分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如警报系统、个体防护用品,但没有从本质安全及功能安全方面采取根本预防措施。 2 有效管控 有相应规定,执行较为严格,并采取了相关预防措施,预警系统和个体防护措施到位,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小。 1 管控充分 有相应规定,执行较为严格,并采取了相关根本性预防措施,如机器防护装置、安全联锁等,且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