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谈安色变”这是当下安全监管领域的悲哀,有人说:基层安监干部在我国的公务员中是一个非常悲催的群体,悲催在哪儿呢?其他部门公务员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基本不太可能被判刑;而基层安监干部即便不贪污不受贿,一旦辖区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他们也可能被判刑。这种认知和现象对我国的安监事业来讲是非常不利的,甚至是很危险的。从山东淄博周村,到河北衡水枣强;从湖南株洲醴陵,到内蒙赤峰元宝山……一次又一次安监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让安全监管成了一个最没有安全感的职业。

本人曾经写过?《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还是“株连九族”》对该问题进行过探讨。可是,近期云南省金平县法院因安监人员少转发了一份上级的文件,认定该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又把安全生产领域如何做到尽职免责推到了风口浪尖。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呢?

一、“负责”需“明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为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两部分;工作职责又分为岗位职责、授权职责、临时职责。这些职责统统算作“尽职”中的职责范围。安监人员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首先要掌握并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涉及本职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划定的法定职责。其次要认真领会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文件、方案、制度和计划。也就是说法定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被转化为工作职责,要求安监人员认真履行。事故调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去做,从而认定他侵犯了安监职责。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中不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就完事了,还有大量的工作职责需要我们去遵守落实。只要有一项不尽职,又因此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我们就成了被问责的对象。

既然工作职责也是我们的“责”,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在起草文件、方案、制度和计划时不要写的太满,诸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彻查安全隐患、%等做不到的坚决不写,否则,等着检察院来找你吧!

二、“尽责”方“免责”

目前,新安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里面没有安全生产尽职免责的概念。《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有十种情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效力太低,问责部门一般不予认可。所以本人曾经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还是“株连九族”?》文章里面提出,安全生产领域没有尽职免责,只有尽职减责。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安监总局近年来越发意识到当前责任追究对安监队伍稳定性的负面影响,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力求从顶层设计角度改变困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让多少安监人看到了希望。但是,一只靴子自年12月9日落地,到现在没有听到另一只靴子落地的声音。

但近期有两件事令人鼓舞,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今年6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函,正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六十八条修改见图1。

图1

第六十八条的修改如果能够通过,安全生产才真正有了“尽职免责”尚方宝剑。二是今年2月23日,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就《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有这样一项立法任务非常值得安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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