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案例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玩忽职守罪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关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郑庆跃“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津刑初号 天津港集团及其下属规划建设部在规划许可初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致使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顺利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审批,并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物流园区安某站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瑞海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以致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 被告人郑庆跃作为天津港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在主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集团安全监察部、规划建设部的管理,未能发现两部门对瑞海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许可初审方面存在的渎职行为,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遇难、8人失踪、人受伤住院治疗,截至年12月10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被告人郑庆跃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郑庆跃作为天津港集团的总裁,不是特定身份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2.转制后的天津港集团不应再有行政管理职能; 3.天津港集团所属安某部、规划建设部对瑞海公司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规划许可方面的职权,郑庆跃对瑞海公司也不具有上述行政管理职权; 4.瑞海公司“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无论是从犯罪主体要件,还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郑庆跃均不存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郑庆跃在安全监督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证据: 1.《关于天津港集团南疆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的纪要》、瑞海公司拟建危某品堆场项目申请、天津港集团安全监察部回复意见、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关于印发〈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入驻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股东构成情况说明及安全保证书证明: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系天津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安某工作受天津港集团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集装箱物流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瑞海公司经营地位于该区域内,其安全生产受物流公司的监督检查。 2.滨海新区安某局塘沽分局文件《关于设立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安某站的请示》、《关于成立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的通知》、王伟书记讲话参考、金东虎副区长讲话提纲、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于“滨海新区坚持政企携手共促安全生产”的信息、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修改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及所附光盘、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明:天津港集团与滨海新区安某局联合成立物流园区安某站,该站属双重领导,对园区入住企业,包括危险品企业具有监督检查职权。同时证明物流园区安某站工作人员分别于年9月12日及年7月2日两次对瑞海公司进行检查时,均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3.证人王某3(时任天津港集团安全监察部部长)的证言证明:天津港集团没有明确安某部对天津港区域范围内集团以外其他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爆炸发生后,通过看年《天津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移交会议纪要》知道以前想法错误,交委以委托形式将港口经营许可与危险品管理的行政职权交给了天津港集团行使。郑庆跃是公司总裁,李洪锋是总裁助理,两位领导对港区集团公司内、外企业都有安全监管职责。郑庆跃对南疆石化小区安某站的工作有过安排和布置,这是他对天津港区域集团公司外部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体现,他对北疆区域内集团公司以外企业没有展开安全监管工作。 4.证人李某1(时任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对入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的企业具有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受天津港集团领导。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某部发现问题应当向天津港集团安某部的领导进行工作汇报。安某站是由天津港集团、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和滨海新区安某局协商成立的。同时,安某站的日常检查工作也是由天津港集团控股的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的人员来执行,进行安全检查时代表滨海新区安某局、天津港集团和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检查人员没有进入到瑞海公司危某品仓库进行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5.证人曹某,4(时任滨海新区安某局局长)、邓某,4(时任滨海新区安某局第一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天津港集团向滨海新区安某局提出设立三个安某站,是为了给他们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授权。安某站工作人员大多为天津港集团的人员,日常工作既向滨海新区安某局汇报,也会向天津港集团汇报。集装箱物流园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实际上是由天津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的。 6.证人李某2(时任滨海新区安某局一分局协调科科长)的证言证明:安某站成立后,日常检查工作也是由天津港集团控股的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的人员来执行,集装箱物流中心安某站具有对危某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安某局、天津港没有针对危某品仓储方面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从现场检查记录看,检查人员没有进入到瑞海危某品仓库进行实地检查。 7.证人李某3(时任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安某部副经理)的证言证明:对瑞海公司只进行过两次检查,第一次才知道该公司是一家危某品仓储企业,只听取安全方面的汇报,第二次检查了安全方面的文件、规章制度、会议召开及人员培训情况,两次检查都没到瑞海危某品仓库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安某局、天津港集团、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没有进行危某品仓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日常检查中不知道怎么样对危险品的安全进行具体的检查,也没到现场查看危险品摆放的情况。 8.证人于某3(时任瑞海公司董事长)、郭某2(时任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的证言证明:瑞海公司从年10月至年6月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下仍非法经营危某品仓储业务。瑞海公司每年向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缴纳管理费,并主动接受其安全监督、管理。天津港集团安某部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天津港集团的安某部门没来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 9.被告人郑庆跃的供述:在日常工作上,南疆石化区域安全形势严峻,比较重视南疆工作,其当时并不知道集装箱物流中心还设了一个安某站,也从没安排过该安某站的安全工作。这是对北疆安全工作重视不足,存在失职。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角度讲,作为负责集团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总裁,就应该负有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 庭审中,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针对被告人郑庆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作如下评判意见: 1.根据《天津港务局政企分开后的集团转制方案》、中共天津市委《关于深化天津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36号)、市交委的批复、滨海规划局的证明等书证,证实天津港集团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共天津市委任免通知(津党任[]44号、45号)文件证实被告人郑庆跃系受中共天津市委任命的在天津港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担任天津港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负责天津港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郑庆跃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身份。 2.经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天津港集团商定,将规划、建设审批事项的初审权委托给天津港集团,具体由下设的规划建设部负责。年,在瑞海公司改造危险货物堆场的过程中,天津港集团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在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致使瑞海公司顺利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审批,郑庆跃对此却一无所知,足以证明其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对下属部门的管理不力,把关不严。 3.在安某工作中,天津港集团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与瑞海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以及《天津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移交会议纪要》的规定证明,天津港集团对天津港区企业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位于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区域的瑞海公司危某品堆场距离周围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且有11个月的时间内在没有批复、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而天津港集团派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某站工作人员仅对瑞海公司进行两次安全检查,且两次均未深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未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以致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距离附近的居民小区过近和瑞海公司危某品违规堆放的问题,未发现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某品的问题。说明郑庆跃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疏于对安全工作的管理,直到爆炸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天津港区范围内存在一家从事危险品仓储业务的瑞海公司,对质量监督站违规行为失察、失管。致使瑞海公司重大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被告人郑庆跃的辩护人认为其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以及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规划许可方面对瑞海公司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庆跃作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主持集团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规划建设及安全监督等部门失察、失管,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庆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郑庆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庆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坚持安全工作 保持初心 专注为了安全 创造卓越 服务你的安全 非常重要 联系我们 ——辽宁白癜风医院白癜风初期好治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