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编者按:疯了!疯了!第三季度,煤矿井工瓦斯连续爆炸,导致87人死亡。炸毁了年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尽管最后仍然可能实现“双下降”指标,但我们不能紧盯着相对指标,“人命关天!”伤亡的绝对数量才是衡量我们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状况的真正命脉!

▲12月3日11点30分左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遇难。

▲11月2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

▲10月31日11时33分左右,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被困。

12月5日,国务院“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在赤峰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调查组将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等要求,给遇难者家属、给全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给家属一个负责人的交代“。其实,我们能给家属交代啥?人没了!能交代的可能就是死亡赔偿的“钱多少”,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等对遇难者家属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给全社会负责人的交代“。我们已经表态交代过N次(的确数不清了),每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我们一直在表态”对历史负责,给社会一个交代。“从事故尤其是同类事故的高发、频发现象来看,我们从来没有交代清楚。

瓦斯没有“疯狂”

其实,尽管是瓦斯爆炸导致的事故,但不要认为是瓦斯太“疯狂“,瓦斯还是瓦斯,问题在于我们违背了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瓦斯(GAS)是上苍赐予人类的重要能源之一,燃烧和爆炸是瓦斯的自由属性,即“天性”(物化性能)。瓦斯的“天性”有三:

(1)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瓦斯爆炸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受温度、压力以及煤尘、其它可燃性气体、惰性气体的混入等因素的影响。

(2)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为℃~℃。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一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燃温度即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高温火源的存在,是引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井下抽烟、电气火花、违章放炮、煤炭自燃、明火作业等都易引起瓦斯爆炸。所以,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氧的浓度

实践证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当氧气浓度减少到12%以下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这一性质对井下密闭的火区有很大影响,在密闭的火区内往往积存大量瓦斯,且有火源存在,但因氧的浓度低,并不会发生爆炸。如果度达到12%以上,就可能发生爆炸。因此,对火区应严加管理,在启封火区时更应格外慎重,必须在火熄灭后才能启封。

瓦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促使爆源附近的气体以极大的速度向外冲击,造成人员伤亡,破坏巷道和器材设施,扬起大量煤尘并使之参与爆炸,产生更大的破坏力。另外,爆炸后生成大量的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疯狂是“人”

早在年以前,社会主义发现人、共产党的缔造者卡尔·马克思惊奇发现、并经典的强调:"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伯克霍夫(Berckhoff)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从事故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先有的人类,才有的事故。”也就是说:在工业生产领域里的事故“缔造者”是“人”,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困局的首要因素也是“人”的问题。其实,事故可以不发生,因为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安全能够做好,因为解决目前遇到的安全困局均有正确的解决方法。

真相是这样的:在工业生产领域里发生的几乎所有事故都是因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所导致的,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在《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用了32个条款进行了规定,可以这样讲,如果企业能够认真履行好上述32项法律规定,事故可以不出,最保守讲不会出现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

比如,前不久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11?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该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采矿许可证于年8月24日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于年11月3日过期,被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于年9月5日依法注销;

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入井作业。

比如,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该矿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以掘代采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违章放炮而起。主要表现:

违法组织生产。初步了解,事故区域标高为+93m,该矿采矿许可证上载明开采煤层标高为+m至+m,且事故区域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界范围,属超层越界违法组织生产。

采用落后淘汰的以掘代采采煤工艺违规生产。

逃避安全监管。该矿图纸均不填绘越界区域开采情况;凡涉及越界区域生产的一律不记录,不填写报表和台账、不上报。

安全管理混乱。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越界区域无任何技术资料。

违规越界生产区域恢复生产没有验收。

事故的反思

(一)从企业层面分析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认知和安全理念不到位,才是导致安全投入不足的根源性问题,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隐患就会存在,事故就可能发生。

2.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领导力和安全执行力不到位,即安全管理素质不满足企业实际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管理就会不系统,就会存在缺陷,安全管理的缺陷就会导致很多诸如“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许可”、“事故应急”等等失控或无效,最终会酿成事故。

3.企业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下,不能满足岗位作业安全的要求,对随机发生的隐患不能及时识别和控制,就可能导致事故一触即发;尤其在事故发生时不能正确应急而导致后果扩大。

(二)从政治层面分析

1.政府层面能够真正遏制重特大事故“牛鼻子”的是各级政府的党政一把手。解决当前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需要各级政府在自身层面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解决好了,才能谈得上找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牛鼻子”。否则,就像“盲人摸象”、“缘木求鱼”一样,就找不到“牛鼻子”。

2.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的角度讲,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就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牛鼻子”。这个“牛鼻子”抓不住、抓不牢,行业安全就不可能得到形势好转。

3.政府要想抓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牛鼻子”,更为主要的就是抓住(不是靠“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不要让安全生产工作局限于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之间,试想,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两个对安全生产认知高度一致的部门成天见面磋商、讨论安全重要性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二者”当然都知道安全的重要性。

因此,解决“人”的问题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根本问题。“先有的人类,才有了事故。”一定要抓对“牛鼻子”才是上策,否则抓的越紧可能越是麻烦,就像“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一样,就是要抓“人”的问题。

当然紧紧抓住哪些人也很重要,对政府层面,抓各级政府党政一把手,而不是让“大、快、严”仅仅成为党政一把手布置的一项工作。通过对他们的培训和行政责任的动态考核来强化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对企业层面,抓企业主要负责人,而不是一味到企业企图实现“零隐患”和“零事故”,通过严执法来强化和督导企业一把手落实七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来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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