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1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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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8号)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

三、疫情期间违反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医用商品和药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临时管理措施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期间坚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8号)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相关价格违法线索,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工作时间可以随时拨打以下投诉举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咀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筒山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岭分局: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2月7日

责编:王赫编辑:贾志张婷审校:李卓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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